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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转发关于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的通知
京经贸管字[1999]201号
颁布时间:1999-11-04
1999年11月4日 京经贸管字[1999]201号 各局(总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淀试验区、昌平科 技园区、丰台科技园区、各区县外经贸委: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自营 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须提交的材料除文中所列的四项 外,不定期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由市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科研院所除外)。 二、 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 申请登记自营进出口权企业概况表。 请各主管部门协助我们做好申请企业的审核登记工作。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国有、集体所有制的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 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制的通知(1999年10月11日 外经贸政发第595 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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