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245号
颁布时间:2007-09-2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区局有关货物运输业调研情况,就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及发票使用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管问题
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税款征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3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自开票纳税人日常申报只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地方各税,不再按3.3%的附征比率预征企业所
得税。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按照其主管税务局的要求执行。
自开票纳税人主管地税局应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凡发现自开票纳税人有代其他货运业纳税人开具结算发票的行为,应立即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二、关于公路、铁路联合货物运输业务开具货运发票问题
对自开票纳税人从事公路、铁路联合运输货物业务比照国税发[2007]10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开具结算发票,并按差额申报缴纳营业税。对代开票纳税人从事公路、铁路联合运输货物业务仍然按照其开具发票金额全额征收营业税等地方各税后再予以代开发票。
三、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开票纳税人可以用其自行开具的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在异地进行结算,货物发运方主管地税局不得要求其在当地代开结算发票。
(二)代开票纳税人在纳税人所在地或货物发运方所在地开具的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均可向货物发运方结算运费,货物发运方主管地税局不得要求货物发运方拒绝结付代开票纳税人在异地代开发票应结算的运费。
(三)代开票纳税人尚未结算的发票发生遗失的,凭媒体声明、货物发运方证明及相关报案证明材料,可按照国税发[2007]101号文件第三条作废发票有关要求处理,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已在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的发票联次一并交主管地税机关查验。
上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行纳税申报三份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有关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