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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337号
颁布时间:2006-07-0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国税发[2006]38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税务登记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首要环节,也是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这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在新世纪组织的第一次换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领会总局文件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分步骤认真落实。要结合换证工作,认真开展户籍清理,摸清家底,掌握户籍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户籍信息,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间和步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从2006年4月份开始,至12月底结束。涉外企业纳税人与内资企业纳税人适用相同式样的税务登记证件,纳入统一的税务登记管理,由征管部门负责。各地、州(市)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要与征管部门协调配合,确保税务登记换证及其相关工作顺利完成。具体分以下三个阶段开展: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1日-7月30日)。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对换证工作的必要性、意义向纳税人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提高纳税人自觉申报登记意识。从7月15日开始,各地要在办税务服务厅、纳税户集中场所张贴《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通告由自治区国、地税局统一制作),同时区局将在《新疆日报》进行发布。
(二)换证实施阶段(8月1日-11月30日)。纳税人在当地税务机关公告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及原税务登记证件向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申请换发税务登记,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有关税务登记表格。主管国税机关在审核纳税人交验的证件、资料和税务登记表无误后,收回原税务登记证件,及时给纳税人换发相应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31日)。12月份,各地在换证工作结束后,及时总结换证工作经验,于12月15日前形成书面材料,连同《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通过FTP上报区局(征管处、国际税务管理处), 同时报送纸质材料;12月中下旬,区局将采取适当方式对各地换证情况进行抽查。
三、相关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税务登记证(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和副本由总局统一纳入集中采购招标印制,换发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正本外框由各地州市国税局根据纳税人需求数报区局统一制作。为确保换证工作需要,区局统一印制了部分税务登记表,已发放到各地国税机关。今后涉及纳税人新办登记、变更登记所需的各类税务登记表、单由各地、州(市)国税局根据本地使用计划按照所附式样和纸型自行印制。7月底前各地按计划接收总局、区局统一制作的税务登记证件。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
(一)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按《自治区发改委员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复函》文件执行(复函另行转发)。领取全套的收40元,不领取外框的收25元。各地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超出规定多收或搭车收费,严防各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对2005年10月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前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并已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当时已收取工本费),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税务登记证件,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对2005年10月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前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办证过程中没有领取到税务登记证件的(当时未收取工本费),在此次换证时,要视同新办户,收取全套工本费。
(三)税务机关是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主体,严禁将换证工作交由中介机构办理。各级国税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代理办证。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凭《下岗再就业优惠证》申请办理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手续,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核准免交工本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凭《毕业证》申请办理免交税务登记工本费手续。各地对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情况要做好统计核算工作。
五、几点要求
(一)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地在换证过程中,要取得工商、质检、银行等部门的支持,掌握工商登记情况,对照查找、清理漏征漏管户。同地税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共管户登记换证工作,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原则上实行国、地税局分别换证,对已实行国、地税联合办证的地方,要作好车船、房产等信息资料的搜集、传递工作。同时加强与技术监督局的协作,充分利用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核对,确保户籍信息真实、完整。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掌握的信息主动提醒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换证。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信息变更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同时要在利用信息化手段掌控纳税人资料的同时,开展巡查,组织人力查找漏征漏管户,最大限度地减少漏登问题。
(二)严格按照征管范围开展税务登记换证工作。在换证工作中,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各类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在地、核算机构所在地以及行政隶属关系等相关因素,从而明确换证税务机关,把所属征管范围内应登记户数全部控管起来,切实解决管理空挡等问题。对国税机关之间税务登记管辖争议,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税机关裁定。
(三)严格把好数据质量关。一是严格把好换证数据审核关。对纳税人报送证件、资料不全,表证单书填写有误以及有关材料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告知其补正后再予以办理。二是严格把好数据录入、打印质量关。认真准确录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及时打印证件。三是严格把好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关。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将证件发给纳税人,并做到手续完备。
(四)优化服务,加强信息反馈。各级国税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证过程中,确保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地要采取多设换证窗口、多种形式发放税务登记表、划分不同时间段等多种措施,以减轻办税服务厅排队压力,尽可能简化手续,节省纳税人时间,方便纳税人换证。同时要积极听取纳税人意见和建议,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各地、州(市)国税局要及时向区局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及好的经验、做法,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向区局(征管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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