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办[2006]340号颁布时间:2006-07-0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税务登记证规格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国税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过程中,应尽量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严格执行总局有关规定,除新开业纳税人需整套发售税务登记证件外,对需要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可按照纳税人的需求,分项目(正本、副本芯、副本皮、正本外框)发售,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发改委新核定的价格执行。
二、按照总局对税务登记证件印制的规定,税务登记正本、副本芯、副本皮由总局统一印制,正本外框由各省自行印制。为了准确掌握各地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对整套税务登记的需求,掌握纳税人在换证过程中对税务登记证外框的需求,请各地于7月10日前上报需求数量(表样附后)。以便区局及时上报总局订购,同时,区局将统一安排税务登记证外框的印制。需求上报路径:ftp/center/征管处/陈进/税登需求文件夹。
附件:税务登记需求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