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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棉花经销企业向外省(区)移送新疆棉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7]58号颁布时间:2007-02-0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我区棉花运、储、销方面的矛盾,提升我区棉花的竞争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示精神,现就我区棉花经销企业向外省(区)移送新疆地产棉花(以下简称“新疆棉”)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区棉花经销企业在2008年8月31日前向外省(区)监管仓库移送新疆棉时,暂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待销售收入实现后计算缴纳增值税。
  新疆棉是指在自治区境内种植、加工且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棉花产品;棉花经销企业是指使用自治区农业发展银行系统的信贷资金,并与自治区农业发展银行系统及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并通过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销售棉花的企业;外省(区)监管仓库是指棉花经销企业租用的、自治区农业发展银行系统与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的监管仓库。
  二、增值税管理
  棉花经销企业应当加强库存商品的核算,按照货物存放地及其类别进行明细核算,及时准确地反映货物流向,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依照下述程序办理新疆棉向外省的移库事项:
  (一)棉花经销企业备案
  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棉花经销企业应先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备案资料:
  1、《农发行开户行、贷款企业、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三方合作协议》(复印件)
  2、《农发行开户行、贷款企业、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三方合作补充协议》(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纳入备案,向棉花经销企业出具《新疆棉出疆备案告知书》(一式二份)。
  (二)棉花经销企业日常管理
  棉花经销企业应当留存以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由发放贷款的农发行签署的《商品棉申报单》复印件;
  2、农发行及贷款企业共同签字的《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复印件;
  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提货单》复印件。
  纳入备案管理的棉花经销企业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附报以下资料:
  1、《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申报表》;
  2、《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提货单申报表》。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棉花经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督促其全面准确地进行会计核算,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强化对棉花经销企业库存管理的监督检查,按月对棉花经销企业申报资料、备查资料与业务记录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使其全面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附件:1、新疆棉出疆备案告知书(略)
   2、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仓单申报表(略)
   3、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提货单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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