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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70号
颁布时间:2006-02-2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下列要求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的采集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避免漏采数据和重复采集。
二、加强比对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审核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抵扣。
三、对通用数据采集软件、检查软件、汇总软件的系统参数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检查与税务机关有关的参数,确保数据传递准确。
四、对2005年货物运输业发票信息采集、审核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货物运输业发票采集情况(抵扣联数量、比对相符发票数、不符发票数、缺联发票数、重号发票数)、异常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抵扣税款情况,以及货物运输业发票采集、审核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总结以电子文档方式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于2006年3月15日前上传至“FTP://96.16.16.9/CENTRE/区局流转税管理处/稽核/货运发票报告”目录下,上传的电子文档命名规则为“XXXX地区(州、市)货运发票总结”。联系人:崔红文。联系电话:0991-2659999-6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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