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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7]64号颁布时间:2007-02-0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以下简称《使用规定》)下发后,一些地区没有认真学习领会、正确执行《使用规定》。为加强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各地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理解,并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严格按照《使用规定》的要求开展增值税管理、检查工作。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红字专用发票时,应按照《使用规定》要求开具,即:购货方红字专用发票与相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一对应,并将对应的《申请单》和《通知单》一并按《使用规定》第十七条要求,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销货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与相应《通知单》一一对应,《通知单》同样按上述要求装订成册,进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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