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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7]66号颁布时间:2007-02-0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转发给你们,生产、经营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的企业在办理免税申请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认定的相关资料,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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