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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7]66号
颁布时间:2007-02-08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号)转发给你们,生产、经营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的企业在办理免税申请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自治区饲料工业办公室认定的相关资料,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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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企业销售的货物及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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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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