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污水处理企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7]62号颁布时间:2007-02-08


巴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企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巴国税发[2007]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库尔勒永力污水处理药剂有限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97号)规定的免税货物,应按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此复。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