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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7]179号颁布时间:2007-06-1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规范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指示精神,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意见》(国税发[2007]32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是一项新的工作内容,涉及税政、征管、稽查等各方面的工作,即有涉外税收政策的落实,又有内资企业的税收管理,各地要按照总局优化服务、规范管理和加强合作的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采取切实措施,做好相关工作。鉴于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务服务指南和境外所得税收征管操作规程尚未出台,目前各地要做好以下主要工作:一是根据总局要求开展好调研摸底工作。掌握了解本地区企业境外投资经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根据企业的境外投资的经营需求,税务部门应做的服务工作与建议;二是加强主动性的税收政策宣传,通过网站、媒体、公告,以及下企业调查摸底等方式,使企业知晓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相关的税收政策,使走出去的企业能更好地利用税收协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好企业的利益。调查摸底情况及各地对做好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请于6月底前上报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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