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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502号颁布时间:2006-09-2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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