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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预征率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591号颁布时间:2006-11-0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要求,经测算,暂将金融机构从事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预征率定为0.6%,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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