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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678号
颁布时间:2006-12-2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管理,认真核实并确认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热力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
二、对热力产品生产企业通过热力经营企业向居民个人提供热力产品的,由基层税务机关核实热力生产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部分的销售收入。对无法准确核实其向居民个人供热所取得销售收入的,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向居民个人的供热比例,以确定其免税销售收入。上述热力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销售收入依据向居民提供热力产品的面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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