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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7]286号颁布时间:2007-04-27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领会《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制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计划,新疆航天信息公司应主动配合国税机关的工作,确保2007年5月底前完成该系统的推行、培训工作。
  二、税务机关应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规定,对本辖区所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免税资格进行核实,对达不到免税条件或发生虚开普通发票、伪造虚假收购业务等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应立即取消免税资格,恢复征税。 
  在认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网站或当地公安机关查询确认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身份无法确认的,应将有关情况转交公安、工商部门处理,且暂不认定免税资格。
  三、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实行最高限额审批管理,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权限、程序相同。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核定其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月使用量。
  四、对仅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企业在认定一般纳税人后,税务机关应立即收缴其结存的普通发票。
  但对同时经营废旧物资和其它货物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提供有关发票,要求纳税人做到专票专用。
  五、纳税人同时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时,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不同专用发票的所属号段。
  六、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废旧物资通过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时,应按规定计征增值税。
  各地于2007年5月底前上报该系统推行的工作总结,对推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区局流转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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