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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679号颁布时间:2006-12-2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06年第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采用在申报大厅张贴公告、印发宣传资料和使用报纸、广播媒体等途径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使得全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了解旧版货运发票的抵扣时限,以保证新版货运发票的顺利启用。
  二、我区新版货运发票认证系统已经安装到位,从2007年1月1日起,对新版货运发票使用新版货运发票认证系统进行认证,旧版货运发票仍然采用清单管理方式,采集并上传发票清单。请各地信息部门和流转税部门做好新版货运发票启用的准备工作。
  对于新版货运发票认证系统准备工作和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区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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