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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建筑物应税原值比例确定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224号
颁布时间:2006-11-0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后,各地反映地下建筑物应税原值比例没有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的余值扣除比例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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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行政事业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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