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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自治区行政事业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245号
颁布时间:2006-12-0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自治区建设职工培训中心反映:其从事建设行业职工培训按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收取的培训费、职业资格鉴定费等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有关“新审批的收费项目…,凡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入全额缴入国库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应缴纳营业税,请我局予以明确。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遵照执行。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7]5号文件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财法税字[1997]49号、新地税一字[1997]081号文件确定的原则执行,即:凡经中央及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各省级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项目名单,列入名单的收费项目不征收营业税,未列入名单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对经营服务性收入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本通知下发前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综[2004]100号文件规定未缴纳(包括稽查未入库部分)的营业税,不再补征;已征收入库的不予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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