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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4]586号颁布时间:2004-11-04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通讯社所属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24号)文件摘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合并纳税的有关规定,新华通讯社新疆分社及所属新闻信息中心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新华通讯社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单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新华通讯社新疆分社及所属新闻信息中心,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成员单位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三、新华通讯社新疆分社及所属新闻信息中心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单位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单位范围、变更成员单位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将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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