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次清理整顿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事项,既是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又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原则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及时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自治区国税局关于深入开展税务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新国税办[2004]294号)的要求,认真清理自行设定的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总局设定的审批项目外,各地一律不得自行设定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或审批其他非行政审批的税前扣除项目。
三、各级主管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工作,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并将取消的企业所得税行政审批项目作为日常评估检查的重点,对评估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涉嫌偷税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一)亏损弥补的管理
1、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如有弥补亏损事项,应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附表九《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准确计算当期的所得额及弥补额。
2、主管国税机关应逐户建立亏损弥补台帐(格式附后),并于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及时登记有关亏损及弥补情况。
3、主管国税机关在日常评估检查和稽查中,对纳税人亏损额及弥补额进行调整的,应及时登记、变更台帐内容。
4、区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办法》第五条审批事项及其附表《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审核表》、《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台帐》废止。
(二)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
1、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
2、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中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申报资料进行认真审查评估,对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对帐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3、区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国税发[1999]49号)有关申请审批事项及附表二《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审批表》废止。
(三)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并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管理
1、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当年未能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建立台帐进行管理(格式附后),并于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后,及时登记台帐。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总局要求,认真审核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是否符合有关税收规定,对不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
(五)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管理
1、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的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附报国资委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对以总机构名义审批工效挂钩方案的,其所属每个独立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报国资委对总机构的批准文件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效益工资总额。
2、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工效挂钩工资加强审核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六)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的管理
1、主管国税机关要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对企业提取坏帐准备金的范围、基数、比例进行审查。金融企业呆帐准备金提取的范围、基数、比例按《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执行。
2、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总机构或二级成员企业需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的,各级成员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提供总机构或二级成员企业出具的证明资料。
3、区局《关于转发<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国税函[2002]649号)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审批事项废止。
(七)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的管理
1、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审核企业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项目,严格按照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区分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改良支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2、区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办[2000]663号)的补充规定第二、三条审批事项废止。
五、下放管理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
(一)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
1、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统一由区局审核。为提高工作效率,纳税人申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直接向区局递交申请报告,并附报有关资料。
2、主管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的有关规定和区局的审批文件,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认真审核,加强管理。
(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
1、区局将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下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具体审批权限按区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执行。
2、审批权限下放后,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总局和区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后续管理,将减免税企业作为日常评估检查的重点,重点对其经营活动中的异常情况、股东增减资变化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取消其减免税资格,恢复征税,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对纳税人采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减免税资格的,一经发现,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区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