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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监管级次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4]589号颁布时间:2004-11-0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关于所得税申报汇算工作问题的请示》(新人保财险发[2003]312号)。经调查,该公司按照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的要求,自2002年起,以地、州公司(三级成员)为单位实行财务集中核算,县支公司实行报帐制,只做现金的收付,不保留任何会计核算的原始资料,所有原始会计凭证报地、州财务处理中心集中进行财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有关规定,鉴于该公司所属县支公司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实际情况,经研究,从2004年度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所属县支公司企业所得税监管级次,上划以地州公司为单位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局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严格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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