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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5]114号颁布时间:2005-03-0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38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局所属成员企业所得税监管级次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通知》第二条规定及《新疆邮政局关于所属县级邮政局所得税监管级次和纳税申报上划至地州市级的报告》(新邮财[2004]310号),鉴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局所属县(市)级邮政局已改变核算办法而成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实际情况,经研究,自2004年度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局所属县(市)级邮政局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上划至地(州、市)级邮政局统一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并严格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局所属2004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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