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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5]77号颁布时间:2005-02-04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国税函[2005]20号)称:国家税务总局与荷兰税务当局间互免航空运输收入的换函已分别于2004年12月14日和12月21日由荷兰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卡尔?范沃斯特姆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代表本国政府签署。换函自2004年12月21日起生效。现将该换函转发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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