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5]77号
颁布时间:2005-02-04
近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
》(国税函[2005]20号)称:国家税务总局与荷兰税务当局间互免航空运输收入的换函已分别于2004年12月14日和12月21日由荷兰王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临时代办卡尔?范沃斯特姆和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代表本国政府签署。换函自2004年12月21日起生效。现将该换函转发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取得预收款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