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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5]396号
颁布时间:2005-06-24
近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78号)称:我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于2003年8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年4月22日和2005年3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5月22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执行。上述协定文本,自治区国税局已于2003年10月8日以《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办[2003]2号)转发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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