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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4]550号颁布时间:2004-10-21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石油税收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1号)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西北分公司、塔河分公司以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新疆分公司,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成立的塔河分公司,从2004年开始作为股份公司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按规定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新疆分公司及所属全资单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统一由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
  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其他企业,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2号)的规定执行。
  五、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炼化企业从中国国际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得到退还的原油采购款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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