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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取得预收款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5]131号颁布时间:2005-03-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第三条的规定,经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利润率,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内资企业预售收入的利润率。经研究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暂按15%的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实现后,再按税法及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与预缴的所得税额相比,计算应退、补所得税额。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国税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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