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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摘转《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2号颁布时间:2006-01-0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03]17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税收部分摘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乡镇企业、街道社区所属企业当年招用高校毕业生及失业人员总数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50%,或招用少数民族毕业生和女毕业生占本企业职工总数25%以上的,按照自治区党委(新党发[2000]10号)文件规定,减免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和各种行政性收费。”
  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除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予减免税费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其经营之日起,2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1年内免征工商及其他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的(国家和自治区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对吸收下岗失业人员的,按照自治区党委(新党发[2002]2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享受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创办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企业的,其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四、“工商、税务部门要简化对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经营审批和相关手续,设立专门窗口,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税费减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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