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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阿吉普(海外)有限公司申请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新国税外字[1995]033号颁布时间:1995-07-05

       1995年7月5日 新国税外字[1995]033号    你局《关于阿吉普(海外)有限公司申请合并申报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 示》(穗国税发[1995]14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华合作开采石油 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5]053号)的规定, 同意该公司南海16/08.东海33/05、33/19、33/17合同区块以 及新疆塔里木盆地第一合同区块由其深圳分公司负责向你局所属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 分局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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