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阿吉普(海外)有限公司申请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新国税外字[1995]033号
颁布时间:1995-07-05
1995年7月5日 新国税外字[1995]033号 你局《关于阿吉普(海外)有限公司申请合并申报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 示》(穗国税发[1995]14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华合作开采石油 资源的外国石油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5]053号)的规定, 同意该公司南海16/08.东海33/05、33/19、33/17合同区块以 及新疆塔里木盆地第一合同区块由其深圳分公司负责向你局所属海洋石油税务局广州 分局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上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使用责任书》的通知
下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外国居民享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待遇申请表》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