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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使用责任书》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5]079号颁布时间:1995-09-28

       1995年9月28日 新国税流字[1995]079号    1.责任书只适用于经审核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签订单位应由县级(含县)以上税务机关盖章、纳税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 字方可生效。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企业保存。   3.对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须在1995年10月31日前全部补办签订 责任书,新办企业在领取《购票本》的同时签订责任书。   4.本责任书由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安排印制。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   为了有效增强纳税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使用的法纪观念,明确纳税人使用 专用发票应承担的责任及税务机关的管理责任,充分发挥专用发票在经济活动及计算 应纳增值   既过程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责任书。 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安全使用责任书》   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 用发票使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2.专用发票必须由专人领购、专柜(保险柜)保管,指定专人填开使用,并建 立有相应的内部责任制和违法违纪处罚办法。   3.对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被盗专用发票的,应于当日向当地税务和公安机 关报失,由当地税务机关统一发至《中国税务报》报社刊登“遗失声明”,费用自负。   4.对纳税人虚报遗失或被盗专用发票造成偷税、骗税的,依照法律、法规、规 章从重处理。   5.不得从税务部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索取空白专用发票自行填开,也不得转借、 转让、为他人代开专用发票。   6.不得携带专用发票外出和随意拆本、邮寄空白专用发票。   7.开具发票时不得应购货方的要求随意变更各栏次的真实内容,全部联次必须 一次性按规定填开,同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不得跳号、隔页、无序填开。   8.接受税务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对专用发票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   9.对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规和违纪事实,作 如下处罚:   (1)对达不到第2条要求的,限期三日内改正,否则停止其专用发票使用权, 并封存企业存票,待达到要求后方可恢复使用。   (2)对违反第3、5、6.7条的,分别处以1万元(含)以下罚款,并没收 其非法所得。对由此造成其它纳税人或个人偷税、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的,处以偷、 骗税款五倍以下罚款,并在六个月内停止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同时封存企业存票。   (3)违反第8条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10.对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情节严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的责任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专 用发票使用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并及时对企业 进行宣传及辅导。   2.对经税务机关认定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及时按规定给纳税人办 理发售手续,专用发票。   3.对本责任书中未涉及到的其他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应按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4.对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责任由各主管部内和县级(含)税务机关共同监督和执行。   税务机关(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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