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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05]273号颁布时间:2005-10-10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