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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5年10月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271号
颁布时间:2005-09-29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5年国庆放假及冬季作息时间和第五届亚太城市市长峰会放假的通知》(渝办[2005]66号)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05年10月的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市局直属单位和主城九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0月20日;
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0月17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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