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6日 渝国税函[2004]6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
通知》(国税函[2004]8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一、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出口退(免)税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对办理新办、变更
的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做好外贸企业代码库数据的报送工作,以保
证总局用于清分出口退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数据的外贸企业代码库的准确性。
为保证数据的安全性,从2004年12月开始,各单位应于每月12日前通过
市局FTP服务器“/JCKC/各区县局目录/UP/”路径上报外贸企业代码库数据(数
据格式为EXCEL,见附件1)。文件名:FAyyyymm,“yyyy”表示年份,“mm”表示报
送当月的月份。
对在总局出口退税单证支持网站中未查询到纳税人识别号或查询到的记录与实际
不符的外贸企业,主管退税部门应按上述规定重新报送该企业的代码库数据。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做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各项工作。
对已确认的应上报审核疑点数据,主管退税部门应按规定的格式(数据格式为
EXCEL,见附件2),于每月12日前通过市局FTP服务器“/JCKC/各区县局目录
/UP/”路径上报市局。文件名:FCyyyymm,“yyyy”表示年份,“mm”表示报送当
月的月份。
三、按规定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特准退税企业,应于每月
10日前将上月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按规定的格式(数据格式为EXCEL,见附
件3)报送主管退税部门。主管退税部门汇总后,于每月12日前通过市局FTP服务器
“/JCKC/各区县局目录/UP/”路径上报市局。文件名:FByyyymm,“yyyy”表示
年份,“mm”表示报送当月的月份。
审核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时必须使用交叉稽核信息。
对已上报的特准退税发票电子数据1个月后仍无交叉稽核信息的,应重新按规定
报送特准退税发票电子数据。
四、上述3个数据报送的标准格式,请各单位通过市局FTP服务器“/JCKC
/PUBLIC/数据报送格式/”路径下载。各单位不得自行对数据格式进行修改、调整。
五、各单位信息中心和主管退税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免)税各项管
理数据的处理工作。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新办、变更外贸企业代码库数据报送格式及填报要求(略)
2、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审核疑点数据报送格式及填报要求(略)
3、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数据报送格式及填报要求(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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