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88号
颁布时间:2004-04-12
2004年4月12日 渝国税发[2004]8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 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市局的贯彻实施意见将在近期另文下发。 附件: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
(3)
上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