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7日 渝国税函[2004]2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
3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根据国税函[2004]335号文件的规定,对我市企业执行直接收购的人体
机采血浆,暂按其他动物组织(血液)作为免税农产品使用收购业发票,同意按其收
购价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立即停止执行。各地应从文到之日起,对
辖区内购进人体血液按其收购价13%的税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进行清理并纠
正。
用人体血液生产血液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调整农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
号)的规定,可以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其自己开具增值
税专用发票。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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