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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渝国税函[2004]241号
颁布时间:2004-04-14
2004年4月14日 渝国税函[2004]2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 明电[2004]2号)的规定,现就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有关管理事项通知 如下: 一、自2004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出口退税 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 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一律暂停增值税退税。 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2004年4月2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在2004年 4月2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免)税。 各单位应及时通知已经签定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的生产企业在2004年4月 12日前将合同(复印件)报主管退税部门备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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