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货运发票协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98号
颁布时间:2004-04-14
2004年4月14日 渝地税发[2004]9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货运发票协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货运发票协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 的统一部署,今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货物运输业的专项检查工作。为彻底查清利 用运输发票进行的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总局对货运发票检查的工作要求,结 合我市实际,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决定联合加强货运发票的协查工 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此次检查是总局组织的第一次全国性运输发票专项检查,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 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积极行动,严格执法,严肃纪律,扭转运输发票管理的混 乱局面,打击犯罪。分子利用运输发票进行的税收违法犯罪活动。 由于运输发票具有跨部门管理的特点,取得运输发票的企业面广、点散、跨区分 布,使得专项检查的工作量和难度都较大,尤其是协查工作的量大且对回复要求高。 这就要求全市各地国、地税机关要提高认识,在检查中紧密配合、协同作战,充分发 挥各自的职能、区位优势,以对税收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和饱满的热情,圆满完成此 次专项检查的协查工作。 二、协查发起 各地对取得运输发票的企业或单位进行检查时,可根据案情发展的需要,按照对 等的原则发起协查。 对运输发票填开不规范、项目填写不全、填写不清晰等,经调查核实后仍无法准 确填写重要协查信息的不予发函协查,并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进行处理。 (一)协查的发起 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当发出协查函: 1.整本发票存根联明显偏低或疑为大头小尾,套开发票的; 2.运费列支比例明显偏高; 3.取得可疑大额、连号发票; 4.运输业务或运输方式明显不合常理; 5.其它需要协查的。 (二)协查的方法 本次专项检查所发起的协查以人工协查为主。发起协查可采取发函协查和派人外 调协查两种方式,并以发函协查为主。发起协查应当填写《运输发票协查函(样式)》 (后附)和《某企业(企业名称)运输发票协查清单(样式)》(附表)。 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协查的发起,若明确协查受托方为本市范围内的或异地省级 以下税务机关的,由各单位汇总协查信息后,进行传递;若协查受托方为省级税务机 关的,各单位应将协查信息上报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组织进行协查。联系人;市国 税局稽查局王波,电话67676162;市地税局稽查处肖强,电话 63878010。 发起协查信息数量较大的,应同时报送纸制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格式统一为: 文字部分以Word形式,统计表格以Excel形式),有网络的可以通过网络传 递,没有网络的可以报送软盘。 (三)发起协查的内容 协查的发起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根据案件的需要确定协查的具体内容, 协查函要求做到内容清楚、要求明确,便于协查的受托单位(以下简称“受托方”) 开展工作。 对运输单位发起的协查要求受托方查明该运输单位的性质、主管单位、证照办理、 财务核算及是否按照营运收入全额纳税等情况;运输车辆的产权归属、运输业务所发 生费用的列交情况;运费发票的领购渠道、开具方式及开具的真实性;运费结算情况 等内容。 对货物购销单位发起的协查要求受托方查明购销关系的真实性及是否存在购销合 同:购销货物的实际数量及运输方式;货款和运费的支付情况;票、货、款是否一致 等情况。 需要协查的发票数量较少的协查函可直接附发票的复印件;数量较大的可附详实 明晰的表格列明发票信息。 三、协查职责分工 需要对运输企业或运输发票开具单位进行协查的,发起协查的部门为运输企业或 开票单位所属地区的地税局;需要对货物购销单位进行协查的,发起协查的对象为购 销单位所在地的国税局。 地税局负责对开具运输发票的运输企业及单位的协查、取证。根据所接受协查函 的要求对运输单位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车辆所属情况等内容进行调查认定; 对运输发票领购、开具、管理等情况进行调查;对虚开运输发票的运输企业及单位的 认定;对使用假运输发票的应出具鉴定报告;对地方税种缴纳情况的检查;对委托方 所传递的发票信息进行查处、回复;其它需要协助查处的情况。 国税局负责对取得运输发票的企业或单位货物购销情况进行协查、取证。根据接 收的协查信息对货物交易的真实情况及运输方式进行调查认定;对票、货、款的一致 性及运输费用的支付情况进行调查;对委托方所传递的发票信息进行查处、回复;其 它需要协助查处的情况。 四、协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国、地税机关要指定专门部门或专门人员负责发票协查工作,对向外 发出协查的发票和收到要求协查的发票进行台账登记,并对回复时限进行监控。 (二)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对于协查量大且相对集中的地区,发起方可统一组织 派出人员外调协查。各地税务部门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外调人员开展工作,确保完 成调查任务。 (三)接收到不属职责范围内的协查函应在2日内转交有权单位查办并向发起方 回函说明;无法转交的应在2日内退回并说明原因;接受转办的单位要按要求开展协 查并及时回复。 (四)各地在协查中要按照稽查程序进行取证,对有关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印、复 制,对有关的情况要进行询问或取得书面证言材料。取证、调查工作结束后,要针对 协查要求作出协查报告,按照协查要求及时回复。 (五)协查函的回复要求: 1.各地国、地税机关按照所接收协查函的要求查处、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 回复协查、处理结果,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协查报告及案卷反馈给协查发起方。 2.回复协查结果要以对等原则回函答复。 3.一般的协查函必须在15日内回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的协查 函必须在30日内回复;因特殊情况须延长回复时限的,须向发起方说明情况并及时 反馈协查进度。 (3)
上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专项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