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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185号
颁布时间:2003-09-24
2003年9月24日 渝国税发[2003]18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以来,各区县(市)局提出 了不少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个别企业上月结帐时间必须是月末最后一天,而最后一天又开不出增值 税专用发票,需在当月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具体处理意见之 前,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企业当月申报时,应在表一“开具普通发票”栏,或“未开具发票”栏中 填列;同时,填写主表相应数据后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次月申报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凭《票表稽核异常情况审批表》 (详见附件),在表一“开具普通发票”栏或“未开具发票”栏中以负数冲减补开的 专用发票销售额、销项税额。 二、对于部分跨区县(市)、分支机构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规模较大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报送,如 《资产负债表》确实无法在当期报送的,可采取当期报送上期数据的方式进行跨月报 送;《损益表》则必须报送当期数据。对于规模较小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资产 负债表》《损益表》的报送必须报送当期数据。纳税人规模的大小,由各区县(市) 局自行确定。采取当期报送上期跨月数据的企业,必须经区县(市)局税政科批准, 使用专用的电子申报软件。 三、自来水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56号)规定征税后,填制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其 应纳税额在21栏反映,其抵扣税额在23栏反映,23栏≤21栏。若23栏实际 数据大于21栏时,在当期申报表内数据按照等于填制,剩余部分作留抵税额,在企 业财务帐上反映。 四、部分地区反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32栏、34栏的关系比较含混,造成 缴款书无法填写。我们认为32栏、34栏分别反映不同的关系。32栏反映纳税人 本期期末累计未交税额,34栏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 这两栏的结算应分别办理,否则,将发生本期期末累计与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 退回的数额含混不清,出现缴款书无法填写的情况。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中既有一般货物又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开具 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在抵扣进项税额时,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可先按照规定进 行纳税申报,对属于固定资产部分作进项转出。 六、对实行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暂不录入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报抵扣联明细数据(表三)、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存根联明细数据(表四), 只录入表三、表四的汇总数据,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抵扣联汇总录入办法 1.企业自行在电子申报软件中录入一张抵扣联发票,将所有的进项金额、税额 汇总在此发票上; 2.此发票的发票代码为“5000028140”; 3.此发票的发票号由企业自行录入; 4.此发票的销货方税号为“111111111111111”。 (二)存根联汇总录入办法 1.企业自行在电子申报软件中录入一张存根联联发票,将所有的进项金额、税 额汇总在此发票上; 2.此发票的发票代码为“5000029140”; 3.此发票的发票号由企业自行录入; 4.此发票的购货方税号为“222222222222222”。 七、从2003年9月份起,应根据《税网》新增加的“票表稽核”申报异常的 统计查询功能,打印出所有异常情况信息,经分析后填入《“一窗式”管理模式情况 统计表》相应行次。除每月12日前报送《“一窗式”管理模式情况统计表》电子文 件外,还应在每月20日前报送《“一窗式”管理模式情况统计表》纸质文件。 八、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收集后向市局反映,以便市局及时研究解决。 附件:票表稽核异常情况审批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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