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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173号颁布时间:2003-09-04

     2003年9月4日 渝国税发[2003]1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近接部分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反映: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的征收方式, 可否按照简易办法征收。经研究,现将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增值税征收的有关规定明 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百分之十七。   二、加工、修理修配增值税的征收方式,不能按照简易方法征收。凡已按照简易 办法征收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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