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669号颁布时间:2003-09-28

     2003年9月28日 渝国税函[2003]6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9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国税函[2003]962号第三条是指:企业在当月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抵扣税额,必须是上月1日至月底最后一天的时间内,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联税额汇总数。如果在当月申报期内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在下月申 报期填报专用发票抵扣税额。   二、对第四条第(一)款,我市统一以《票表稽核异常情况审批表》(见渝国税 发[2003]185号)经审核批准后,在当月进行处理。   三、对第四条第(二)款,我市按以下规定执行:在受理申报时发现纳税人的结 帐日未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执行的,税务机关应将纳税申报表退回纳税 人,责令其按照规定的结帐日调整销项税额后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如果同一纳税人在 下月办理其申报纳税时,又出现结帐日的问题,除将纳税申报表退回纳税人,责令其 按照规定的结帐日调整销项税额后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从2003年8月1日起,我市已经使用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 法(大渡口区、合川市除外),各地不得再使用旧申报表;大渡口区、合川市在国家 务总局税务端接收软件尚未修改之前,可暂时使用旧申报表,但不得让纳税人同时报 新旧两套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