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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实施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30号
颁布时间:2003-02-18
2003年2月18日 渝国税发[2003]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 致残实施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0号)(以下简称《暂 行办法》)转发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认真抓好学习,深刻理解《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总局颁发《暂行办法》, 既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促进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的举措,更是总局党组实 践“三个代表”,密切联系群众,关心基层税务干部疾苦,解决基层税务干部实际困 难的具体行动。各单位要认真抓好学习,把总局党组的关怀传达到每一位干部职工, 大力营造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的良好守,爱岗敬业,依法治税,坚决同各种偷、 逃、骗、抗税分子作斗争,努力完成税收任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工作落实。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税务工 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残补助工作的初审和申报,领导小组办 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落实。各级国税机关要遵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准确掌握申请补助的标准。申报时要将给予补助人员的事迹和当地有关部门的证明材 料、县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或伤残等级证明一并送 市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教育处)审查,经市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 核后统一呈报总局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和暴力抗税事件中牺牲、致 残实施补助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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