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75号
颁布时间:2004-03-26
2004年3月26日 渝国税发[2004]7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 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 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应统一认识,强化宣传,按照总局和市局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出口 退税机制改革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的规定,认真做好出口不予退税货物的征税管理 工作,督促生产企业按规定及时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 额中转入成本。 《通知》第二条的“凡进项税额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须严 格按规定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是指生产企业当期准予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 上期留抵税额)小于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部分,应严格按规定及 时申报缴纳增值税额。 三、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 题的通知
(3)
上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