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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4]180号颁布时间:2004-03-17

     2004年3月17日 渝国税函[2004]18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 通知》(国税函[2004]1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移动通讯费补贴在市局核定给各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经费内解决,在“税务经费 支出——公用支出——邮电费——电话通讯费”科目列支。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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