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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渝国税函[2004]202号
颁布时间:2004-03-26
2004年3月26日 渝国税函[2004]2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 [2004]1号)规定,现就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有关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5年3月15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 口退税专用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2100010、 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产品一律暂停增值税退税。在此期 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对2004年3月16日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尿素合同,在2004年3月 16日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免)税。 各单位应及时通知已经签定出口尿素合同的生产企业在2004年3月25日前 将合同(复印件)报主管退税部门备案。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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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转发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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