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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50号
颁布时间:2000-02-13
2000年2月13日 渝地税发[2000]50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 3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 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1999年12月30日 财税字[1999]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 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4号)中有关免征土地使用税的政 策于1999年底到期。考虑到兵器行业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经研究决定,对中国兵器 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的专门生产枪炮弹、火炸药、引信、火工 品的企业,除办公、生活区用地外,其他用地在2000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 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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