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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56号
颁布时间:2000-02-25
2000年2月25日 渝地税发[2000]56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财税字 [1999]29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1999年12月24日 财税字[1999]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 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 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 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 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 年底。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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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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