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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94号
颁布时间:2000-03-21
2000年3月21日 渝地税发[2000]9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 2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 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 2000年1月17日 银发[200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农业厅(局)、农(经)委(办)、中共河北、江苏省委农工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 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增强农村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减少农 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负担,经国务院同意,农村信用社在办理接收农村合 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手续时,减免有关税费。具体通知如下: 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 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免收土地登记 费和交易费;免收房产登记费和丈量费等其他费用;降低中介机构收取的评估费等中 介服务费标准;免缴地方政府规定的交通工具过户费。允许收取房地产证书工本费; 中介机构评估只收取成本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通知后,要尽快通知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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