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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办发[2005]12号
颁布时间:2005-03-09
2005年3月9日 川国税办发[2005]1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各地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 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404号)中 反映的问题,予以明确,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国税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的最高限额暂定为100万。 二、小规模企业年累计开票金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又不申请为一般纳税人 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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