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四川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已取消出口退(免)税产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国税函[2005]20号
颁布时间:2005-02-21
2005年2月21日 川国税函[2005]20号 广元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启明星铝业有限公司取消出口退税后有关遗留问题的请示》(广国税 发[2005]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局对从2005年1月1日起取消出口退(免)税的电解铝合金等产品, 在计算2004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时,对进料加工部分按实耗法进行计算。 此复。 (3)
上一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下一篇: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