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3日 川国税函[2005]39号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提取2004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成
国税发[2005]5号)收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程局提取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1032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所属单位提取2004年
度总机构管理费7320万元,其所属单位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见附件)准予
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所属单位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序号 单 位 所在地区 金额 备注
1 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贵阳市 980
2 中铁二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眉山市 740
3 中铁二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 1690
4 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 1990
5 中铁二局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 660
6 中铁二局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 180
7 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 190
8 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 420
9 中铁二局集团建筑有限公司 成都市 430
10 成都中铁二局铁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成都市 40
合 计 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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