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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挂靠业户(个人)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05]53号
颁布时间:2005-03-11
2005年3月11日 川地税函[2005]53号 广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挂靠业户(个人)取得违约金收入如何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 示》(广市地税[2004]2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何某挂靠广安市朝晖房地产公司开展经营活动,向广安市朝晖房地产公司交 管理费,经营风险自负,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何某取得的个人所得,包括违约金、 开办费,应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广安市朝晖房地产公司与广安翠屏丝绸有限公司签定的《联合开发翠屏市场 协议》,因广安翠屏丝绸有限公司未按协议履约而支付的违约金、开办费、利息等, 应按支付对象分别征收税款: 1.能证明广安翠屏丝绸有限公司将以上款项支付给朝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应 作为朝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何某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 2.能证明广安翠屏丝绸有限公司将以上款项支付给何某个人的,只对何某个人 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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