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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5]34号
颁布时间:2005-03-02
2005年3月2日 川地税函[2005]34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审批时间 申请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在每年7月至11月底前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 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 二、授权审批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所属企业均在省内但不在同一市、州,且总机构申请提取 管理费金额不足200万元的,由总机构所在地市、州地税机关审批。省属企业管理 费的提取,由省局审批。 三、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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